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41004000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三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