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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41009000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8项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 第十一条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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