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4006001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