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列表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审批
类别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320714003000
实施主体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53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项第2条 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