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4010000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考评人员的考核在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13〕117号) 第十四条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本地区申报的考评人员进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