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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零星报销支付
类别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320536001000
实施主体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规范性文件】《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苏办〔2013〕31号)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医疗费用到省医保中心按照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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