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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36001000
实施主体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定价目录》( 苏价规〔2017〕10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第十一条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规范性文件】《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 第十三条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的特需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 第十七条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