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68016000 |
实施主体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65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博物馆管理办法》 (2005年文化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
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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