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15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2015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2517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测绘项目已完成验收或测绘成果质检合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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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测绘成果目录元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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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测绘项目验收报告或成果质量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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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
办理结果样本 | 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6590343;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 |
监督投诉方式 | 行风监督电话: 025-86599768;纪检监督电话:025-86599760. 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厅长信箱或互动交流举报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