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322022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其他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特别程序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本事项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经办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等原件前往办理。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无流程图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3669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