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322022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无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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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第三十七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666412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3669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