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市场经营主体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特别程序 | 无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322022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其他 |
中介服务 | 暂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无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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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办理结果样本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第63项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事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第92项 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审批事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第93项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申请事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3669999;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暂无 |
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