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咨询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1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2322011014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特殊程序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212室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春季(3月1日~7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5:30~18: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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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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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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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为公众解答相关法规政策 |
办理结果样本 | 为公众解答相关法规政策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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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级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590400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359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