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1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2322011028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特殊程序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212室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春季(3月1日~7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5:30~18: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电话、书面都可以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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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政策信息 |
办理结果样本 |
政策信息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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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慈善条例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宣传、慈善组织培育、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综合性服务。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590400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359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