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1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232201104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特殊程序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212室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春季(3月1日~7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5:30~18: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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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信息记录材料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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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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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记录继续教育情况 |
办理结果样本 | 记录继续教育情况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并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590400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359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