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周、法制宣传周等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结合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周、法制宣传周等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8001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12472322080011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马鞍山10号省国动办1817室
办理时间 春季(3月1日~7月14日)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季(10月~2月)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结果名称 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由人防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培训教员,并提供专用器材和教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6339611
监督投诉方式 025-86339600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马鞍山10号省国动办1817室
咨询方式
  • 025-86339611
监督投诉
  • 025-8633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