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周、法制宣传周等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80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12472322080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马鞍山10号省国动办1817室 | ||
办理时间 | 春季(3月1日~7月14日)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季(10月~2月)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无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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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宣传教育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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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由人防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培训教员,并提供专用器材和教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6339611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6339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