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新技术培训服务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005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322020055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南京市南湖路97号1号楼607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无特殊情况说明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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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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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席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主席令第60号)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 【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2010年第62号):第七条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025-86468730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622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