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09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22014084217B432200902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沛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徐州市沛县Y024路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春秋冬季(10月1日至次年7月14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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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免提交);(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免提交);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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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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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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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登记 | 1.0工作日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机动车登记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
收费标准 | 汽车牌照125元,摩托车牌照95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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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七条第二款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第三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6-68866074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6-89621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