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14107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9014341463H4002014107002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洪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洪泽区微山湖路政务服务中心(洪泽区政府大楼北侧)一楼C05-C29号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30-17:30)。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人社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八、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5〕2号):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0%。……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56号):第六章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第二十条 已招录见习人员到岗且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见习单位;已到岗参加见习且符合考勤管理要求的见习人员均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见习单位属地人社部门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市也可为见习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设区市就业见习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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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八、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5〕2号):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0%。……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56号):第六章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第二十条 已招录见习人员到岗且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见习单位;已到岗参加见习且符合考勤管理要求的见习人员均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见习单位属地人社部门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市也可为见习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设区市就业见习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7-87281654 |
| 监督投诉方式 | 87232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