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006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5845G432202006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农业农村局(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惠山区堰桥街道惠山大道108号三楼22号窗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无特殊情况说明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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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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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水产品上市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0-83582830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0-83891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