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2034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14MB0388201Y4322022034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新吴区委宣传部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新吴区行政审批中心负一楼震泽路28号文化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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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文化馆服务标准》(GB T 32939-2016 ) 6.1.2 服务内容 组织开展演出、展览等公益性群众文化展示活动。 【文件】《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49号) 附件:江苏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2015-2020年) 23.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6次。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510-85388892 |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电话 0510-818903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