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17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0014008089B3322014170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广瑞路2号一号楼一楼服务大厅C23、C24窗口; 梁溪区:通扬南路280号402室; 锡山区:东亭二泉中路139号; 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国慧大厦东南角裙楼4楼; 滨湖区:梁清路718号; 新吴区:新吴区新安清晏路28-3(新吴区综治中心一楼);经开区:华庄街道万新路71号1楼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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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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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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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按照表格中要求提交的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证明人信息栏,证明人简述受伤职工受伤经过并签字。 6.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7.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认定为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8.工伤认定申请报送材料中,申请人提供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9.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由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10.申请表中有近亲属签署申报意见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据材料(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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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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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核受理 | 10.0工作日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2 | 调查取证 | 35.0工作日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
3 | 文书送达 | 15.0工作日 |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办理结果样本 |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规章】《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市社保中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部:0510-82419162;梁溪区:0510-83158504;锡山区:0510-88226533;惠山区:0510-83592273;滨湖区:0510-85701116;新吴区:0510-85225703;经开区:0510-83103636 |
监督投诉方式 | 市社保中心纪检监督室电话: 0510-82411336;梁溪区:0510-85750170;锡山区:0510-88705819; 惠山区:0510-83592251;滨湖区:0510-85173067;新吴区:0510-85213265;经开区:0510-80580168 |
- 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广瑞路2号一号楼一楼服务大厅C23、C24窗口; 梁溪区:通扬南路280号402室; 锡山区:东亭二泉中路139号; 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国慧大厦东南角裙楼4楼; 滨湖区:梁清路718号; 新吴区:新吴区新安清晏路28-3(新吴区综治中心一楼);经开区:华庄街道万新路71号1楼1号窗口。
- 市社保中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部:0510-82419162;梁溪区:0510-83158504;锡山区:0510-88226533;惠山区:0510-83592273;滨湖区:0510-85701116;新吴区:0510-85225703;经开区:0510-83103636
- 市社保中心纪检监督室电话: 0510-82411336;梁溪区:0510-85750170;锡山区:0510-88705819; 惠山区:0510-83592251;滨湖区:0510-85173067;新吴区:0510-85213265;经开区:0510-8058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