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无锡市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3005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200MB150776X53322030056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税务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高温季14:0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医保部门退费结果信息)。 2.用人单位需要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不体现人社、医保部门退费结果信息)。 3.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退费结果信息)。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缴费人身份证件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4

委托人书面授权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 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0-12366-1
监督投诉方式 0510-12366-3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电话0510-82821567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解放东路828号
网址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8473/index.html
行政诉讼
部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0-81176600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网址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税务窗口
咨询方式
  • 0510-12366-1
监督投诉
  • 0510-123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