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情况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30XL4322017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仪征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水利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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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向社会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情况 |
办理结果样本 | 向社会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情况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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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第十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考核,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应当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4-80290277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电话:0514-85815106/80290110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