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健康巡讲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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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中医药健康巡讲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2302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644XR3322023023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2楼A厅25、26号卫健委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具备中医医师资格。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中医健康巡讲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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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三五”规划》、《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 增补依据
  •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961669
监督投诉方式 12320,0514-8098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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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2楼A厅25、26号卫健委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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