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情况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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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999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向社会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情况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17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039B3322017004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一层C厅09号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第十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考核,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应当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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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为主动公开服务,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暂无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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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9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向社会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情况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第十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考核,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应当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4-87318736、87320763;0514-8711016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14-87961658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一层C厅09号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4-87318736、87320763;0514-87110165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514-8796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