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999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1701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039B3322017010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一层C厅09号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工作日,春秋季:上午9:00-12:3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夏季:上午9:00-12:3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本事项为主动公开服务,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暂无 非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9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4-87318736、87320763;0514-87110165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14-87961658,12345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一层C厅09号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4-87318736、87320763;0514-87110165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514-87961658,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