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104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469L432201104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综合窗口或淮安市涟水县郑梁梅大道9号民政局8楼803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供身份证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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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工作者登记事项说明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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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在江苏省社会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
办理结果样本 | 在江苏省社会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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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第七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试行)》(苏民人〔2015〕31号)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本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江苏省社会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登记申请表,进行登记申请。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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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咨询方式 | 0517-82321802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7-8232108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