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80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26014327477F4322080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如需公示、专家论证等,则所需时间不在办结时限范围内。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L区183号住建服务综合窗口(或住建局人防办)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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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宣传教育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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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由人防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培训教员,并提供专用器材和教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 增补依据
-
无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2380158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17-8238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