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质量投诉监督
盐城市

1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2004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811E3322020044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特别程序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现场调解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建军大桥西(盐城市农机鉴定站)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无特殊情况说明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暂无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2

(五)投诉请求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四)购机发票、“三包”凭证、双方约定、通信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时应核实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三)所购农机产品或维修机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日期、地点,购买作业服务的,还应包括作业约定等。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以及与被投诉方的交涉情况等;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二)被投诉方姓名或单位名称(生产、经销、维修企业或作业服务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一)投诉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第十五条 案情简单,造成轻微损失或伤害,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投诉事实和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投诉案件,由投诉受理人员登记、调查情况后,投诉监督机构将有关投诉信息及时通知被投诉方,可将投诉材料(复印件)转给被投诉方,被投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农忙季节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保障投诉方农忙季节的机具使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投诉监督机构。第十六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投诉案件,应当使用一般程序处理。(五)投诉调查结束后,由投诉监督机构核实投诉事实,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确定调解日期。投诉调解一般从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结束,情况复杂的,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第六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规章】《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售后服务状况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进行监督。

  • 增补依据
  •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第二条 农机用户发现农机质量问题,有权向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投诉监督机构”)投诉。第三条 投诉监督机构包括省级投诉监督机构、设区市投诉监督机构及县(市、区)投诉监督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电话,受理投诉。经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意,设区市、县(市、区)投诉监督机构可作为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分机构。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8339051,051569083103,051588269509
监督投诉方式 051588269618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建军大桥西(盐城市农机鉴定站)
咨询方式
  • 051588339051,051569083103,051588269509
监督投诉
  • 05158826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