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情况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32201700400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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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第十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考核,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应当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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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FmMDYxNzE4ODY%3D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2 ; 0515-88423535
监督投诉
- 0515-8842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