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32201701000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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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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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https://baike.so.com/doc/4054737-4252988.html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2
监督投诉
- 盐城市住建局网站电话:0515-884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