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322017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没有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没有特别程序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住建局A07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根据平台反馈及实际情况而定。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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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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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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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维修的实际情况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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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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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https://baike.so.com/doc/4054737-4252988.html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2 |
监督投诉方式 | 盐城市住建局网站电话:0515-88423711。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