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
盐城市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1701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26L3322017010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926L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增补依据
  • 【行政法规】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九条 https://baike.so.com/doc/4054737-4252988.html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2
监督投诉
  • 盐城市住建局网站电话:0515-884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