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维护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32201701100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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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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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FmMDYxNzE4ODY%3D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2 ;0515-88423535
监督投诉
- 0515-8842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