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322017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没有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特别程序 | 没有特别程序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须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监督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住建局A07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此事项不需要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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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修的实际情况。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修的实际情况。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维护 |
办理结果样本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维护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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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 增补依据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FmMDYxNzE4ODY%3D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2 ;0515-88423535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8423611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权、了解权等权力;具有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