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32201701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没有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没有特别程序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住建局A07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根据城建计划、平台反馈及实际情况而定。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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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桥梁建设和维修的实际情况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五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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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五条 https://www.jsrd.gov.cn/qwfb/sjfg/202110/t20211008_532342.shtml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2 ;0515-8842301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8423011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