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32201701200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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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五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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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五条 https://www.jsrd.gov.cn/qwfb/sjfg/202110/t20211008_532342.shtml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2 ;0515-88423011
监督投诉
- 0515-8842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