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322017024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没有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 |
特别程序 | 没有特别程序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现场核验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住建局A05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本地区规定的稳定就业年限。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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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人从申请到保障,需要历经“三审两公示”,经住建和民政部门审核,因此办结时限较长。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补贴协议)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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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第五条 https://baike.so.com/doc/3626474-3812292.html
常见问题
问:
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本地区规定的稳定就业年限。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7(市住建局);0515-89918631(亭湖区住建局);0515-88523676(盐都区住建局);0515-86668799(城南新区建设一局);0515-68820911(开发区建设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161090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