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05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505332200502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平安路2号 盐城市教育局717室初教处、705室中教处、711室职社处和市直属小学、初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特殊学校、中小学: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二、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就诊、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三、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四、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中职生: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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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国(境)就读的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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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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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二甲医院出具的病历(包括住院小结)、建休证明、用药清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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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休学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必要 | 申报人填写后,与其及监护人一同签字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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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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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休学条件)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学生患有传染病,经医学鉴定需要较长时间隔离治疗的,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要求其休学。第十八条(佐证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须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材料。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第十九条(时限规定)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与家长 (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咨询方式 | 初教处:0515-88228653;中教处:0515-88228663;职社处:0515-88228683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审处:0515-88228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