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05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505332200502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平安路2号盐城市教育局717室初教处、705室中教处、711室职社处和直属小学、初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义务教育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二)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在市区内跨学区迁移(不含相邻学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二、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三、起始年级新生一般不办理市内转学。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全家居住地在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不办理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中途转学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原则上不能中。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四、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普通高中 一、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 (一) 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 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 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二、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三、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 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 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 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中职生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学:(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转入学校完成审核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启动转学流程,市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转学审批。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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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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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一)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在本县(市)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且路途较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二)转学手续: 1、小学、初中县(市)区内部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转学联系单一式二份,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交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转出学校凭转学联系单开具正式转学证明。 市区小学五、六年级小学生转学,其转学联系单需经我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同意后,转出学校方可开出转学证明。 市区初中转学学区仍按我委划定的初中转学包干区。 2、小学、初中跨县(市)区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证明;转出学校凭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开具转学证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将转学情况记入学生转学情况登记表。 因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但学生或其监护人未提出转学要求,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内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转学时,学生登记表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留存复印件。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登记表。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登记表的附件一并密封。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三)学生中途从公办学校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原就读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予支持。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民办学校之间的学生相互转学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学籍号。 第六条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 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学: 1. 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咨询方式 | 初教处:0515-88228653;中教处:0515-88228663;职社处:0515-88228683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审处:0515-88228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