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13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03X1332201413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区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2楼B区3、4、7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省政府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2号):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③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④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⑤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⑦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13号):①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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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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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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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法机关的结论性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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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社保卡或银行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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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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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死者有亲属关系书面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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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审批表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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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二十五条 省级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2号 全文 省级 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13号 全文 省级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102号 全文 省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186号 全文 省级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9]179号 全文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0500227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