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无)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无)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 (国疾控综卫免发〔2023〕17号)
接种:2 预防接种证办理和管理
2.1预防接种证格式
2.1.1预防接种证由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设计,统一格式和内容,支持打印预防接种信息。预防接种证格式和印刷样式见附件5-2。2.1.2 负责预防接种证印制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不得自行变更,确保不同地域间的规范登记和统一打印。
2.2 预防接种证办理
2.2.1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到出生医院、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出生医院或接种单位不得拒绝办理。
2.2.2 成人接种疫苗后,接种单位可提供纸质或电子接种凭证(格式见附件5-3)。
2.2.3 接种单位应在办理的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凭证上加盖业务用章。
2.3 预防接种证管理
2.3.1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核对预防接种证信息,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2.3.2 接种单位人员负责打印预防接种证中的受种者基本信息和预防接种信息。
如手工填写,要求书写工整、内容规范、记录准确、项目齐全。
2.3.3 预防接种证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长期保管。
2.3.4 接种单位应为无预防接种证或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受种者补发预防接种证
【部门规范性文件】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2016年版) (国卫办疾控发(2016]52号)
3.1 预防接种证、卡(簿)的建立
3.1.1 预防接种证、卡(簿)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3.1.2 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到接种单位补办。3.1.3 产科接种单位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或直接为新生儿办理预防接种证。
3.1.4 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暂住在当地时间>3个月,由暂住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预防接种证。3.1.5 办理预防接种证的接种单位应在预防接种证上加盖公章。3.1.6 预防接种证、卡(簿)参考格式见附件三,表 4-1、表 4-2.
3.2 预防接种证、卡(簿)的使用管理
3.2.1 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3.2.2 预防接种证、卡(簿)由接种单位的人员填写或打印。相关信息要求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内容齐全,时间(日期)栏(项)填写以公历为准3.2.3 儿童迁移时,儿童监护人应在原接种单位办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证明,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证明;无预防接种证、卡(簿)或预防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3.2.4 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簿)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对失去联系>12 个月或迁出、死亡的儿童的预防接种卡(簿)资料,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3.2.5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或受种者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簿)在城市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单位保管,在农村由乡(镇)卫生院、接种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6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 年。其他预防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