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26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0656E432201426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中路18号1楼社保大厅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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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证明材料(可用于证明补缴符合条件的材料,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补缴同意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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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相应的法律文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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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补缴对应年度参保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的原始材料(装订成册的原始财务凭证、工资发放明细清单、完税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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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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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补缴花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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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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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全文 国家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0号 全文 国家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32号 第一条第三款 省级 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劳险〔1999〕27号 全文 省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186号 第三条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9938182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69053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