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006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0824G4322020066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希望大道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4号便民综合(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9:00 - 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无特殊情况说明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水产品上市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 增补依据
-
无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5-89802635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9880415 |
权利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