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307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MB0400530J4322023079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MB0400530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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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 第三十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8552846
监督投诉
- 0515-6855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