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7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20902468287019E4322075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亭湖区档案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青年东路55号档案楼二楼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下午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在省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后即可登录学习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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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6666225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66690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