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22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553776482X432201422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丰华国际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大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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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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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失业人员登记失业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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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 设定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
- 增补依据
-
第五章 就业创业证管理 第十九条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按规定享受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证》仅限本人使用,实体证不得伪造、涂改、撕页。 第二十条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由登记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实体证按全国统一的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使用省集中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制作 并记载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管理,全省统一编 号,一人一号,换发、补发证件时,编号不变。《就业创业证》编号共 16 位,使用阿拉伯数字。第 1-6 位 为发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相关 标准确定;第 7、8 位为我省自定义编码,分别为:“10”、“20”、“30”、“40”,用于区分劳动者户籍情况,其中:“10”代表本地城 镇户籍人员,“20”代表本地农村户籍人员,“30”代表外地户籍人员;“40”代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第 9、10 位为发放年份代码,取发放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11-16 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证的顺序编码。 第二十二条 《就业创业证》记载以下内容:(一)证件信息;(二)个人基本情况;(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五)学历及变更情况;(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七)就业登记情况;(八)失业登记情况;(九)就业援助认定情况;(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情况;(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十三)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十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使用《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的,需保证电子证记载的内容能够覆盖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服务平台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凭营业 执照副本和学籍证明,直接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应当及时纠正。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中存在信息数据 造假等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利用《就业创业证》骗取国家税费减免或财政补贴的,由就业和失业登记地县级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被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方式 | 0515-8203059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2030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