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工作文件】 关于印发《建湖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银发〔2019〕8号)、《关于调整省财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4〕20号) (建银发〔2019〕8号、苏财金〔2024〕20号)
关于印发《建湖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银发〔2019〕8号)第二章第五条个人创业者。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 (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县创业人员)。其中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 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为富民创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 (简称“重点群体”)。
第七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居住和生活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
(二)在我县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规模 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
(三)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 ; 申请的贷款仅用于创业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或补充项目运营资金 ;
(四)申请人最近5年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
(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 ,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对个人自主创业、雇用不足3人的 , 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富民创业贷款 ; 雇用 3—5 人的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 ;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可提高到50万元。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 ,按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 ,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条 个人富民创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按照借款人资质和贷款额度综合确定。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以内 ,按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如借款人资质良好 , 同时被评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或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 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30 万元(含)以内 ,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 2个百分点 ;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 以内 ,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 1.5 个百分点。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利率 , 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富民创业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 ,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