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3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840J4322023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检查,必须要本人到场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生服务区D05综合窗口、建湖县建湖县汇文东路163号建湖县妇幼保健院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全县未婚适龄居民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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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个人一寸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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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增补依据
-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6227829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62144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