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检验报告

基本信息

行政审批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部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 服务时间 双方协商约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国务院决定】《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核,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
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规范要求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试验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