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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中央80%、所在市20% | ||
文件依据 |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 ||
备注 | 收入的20%部分留地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