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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征收标准
0.05分/千瓦时
文件依据
国发〔2006〕17号,苏政办发〔2006〕6号,苏价工〔2009〕366号,财税〔2016〕11号,苏财综〔2016〕7号
备注
财税[2016] 1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与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说明: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