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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清单>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2016年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标准 (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省集中市县5%。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2号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
备注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已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2号规定执行。
说明: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